资料内容:
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620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
真题原文:
昆明理工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
考试科目代码:620 考试科目名称 : 法学综合一(含宪法、行政法、法理学)
考生答题须知
1.所有题目(包括填空、选择、图表等类型题目)答题答案必须做在考点发给的答题纸上,做在本试题册上无效。请考生务必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
2.评卷时不评阅本试题册,答题如有做在本试题册上而影响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3.答题时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作答(画图可用铅笔),用其它笔答题不给分。
4.答题时不准使用涂改液等具有明显标记的涂改用品。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2.简述立法的特征。
3.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4.简述“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实质为何是“依宪治国”。
5.简述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6.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材料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依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这两家的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3)若乙、丙、丁提起行政诉讼,则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营业执照与卫生许可证?
2.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结合材料,阐述如何通过发挥法的作用来落实平等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2.论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基本制度。
3.论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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