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朝代 |
立法思想 |
立法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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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 |
天罚神判 |
1、禹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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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2011-综-35,2012-综-32,2012-综-60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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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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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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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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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
“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 |
1.公布成文法 |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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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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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邓析书“竹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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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悝《法经》2010-综-43 |
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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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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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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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鞅变法 |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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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家 |
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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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 |
“缘法而治” |
云梦秦简 |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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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2008-综-44,2009-综-42,2009-综-61,2012-综-61 |
“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律、令、科、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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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帝废肉刑 |
“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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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 |
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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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请” |
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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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罪名 |
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饮酒;通行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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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2007-综-39,2011-综-37,2011-综-43 |
律令科比格式 |
《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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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律》(《泰始律》):a、20篇;b、“准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张斐、杜预作注,与《晋律》效力同,“张杜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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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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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a、12篇;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c、“重罪十条”。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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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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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统式》西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最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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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 |
《开皇律》 |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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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011-综-63,2012-综-63 |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
《武德律》开端;《贞观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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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最高成就,中华法系的形成标志,现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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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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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刑律统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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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007-综-41,2009-综-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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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213门,律令合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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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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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11-综-39 |
附会汉法,因俗而治 |
1、《大札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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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 |
强奸幼女罪;蒙汉异法、同罪异罚;“警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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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
明刑弼教 |
《大明律》:7篇体例:名例律+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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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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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条例》明孝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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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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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2008-综-38 |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
律 |
《大清律例》:乾隆;七篇。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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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例 |
创造。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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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典 |
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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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 |
《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十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