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朝代 |
中国古代特色制度 |
|
西周2009-综-37 |
1、五过。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 |
|
秦 |
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
|
|
||
|
||
汉 |
1、告诉与举劾;录囚 |
|
2、“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
3、“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
||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
1、“准五服以制罪”。 |
|
2、“官当”、“八议”入律。《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
||
3、“重罪十条”。 |
||
4、规定流刑;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3、废除宫刑 |
||
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1-综-38) |
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
|
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
||
3、合并论罪从重。 |
||
3、类推原则。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
||
4、化外人原则。注意: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
||
5、议、请、减、赎、当等特权等级制度。 |
||
6、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可减轻,以贱犯良加重。 |
||
7、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
||
8、六杀:“谋杀” “故杀” “斗杀” “误杀”“过失杀” “戏杀” |
||
9、保辜。 |
||
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 |
||
11、死刑复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 “慎刑”唐太宗实行“三复奏”、“五复奏”。08-57 |
||
宋2007-综-61,2009-综-32,2010-综-33 |
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
|
2、刺配。 |
||
3、凌迟。始于五代。《庆元》法定,《清现行刑律》废除 |
||
4、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哲宗废除。 |
||
5、鞫谳分司制。审、判分离。 |
||
6、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
||
7、务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
||
8、南宋宋慈《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
||
元 |
烧埋银。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刑事附带民事。 |
|
明2008-综-60 |
1、奸党罪。 |
|
2、充军。 |
||
3、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其指唐律】。 |
||
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
||
5、厂卫。 |
||
6、申明亭。政权、绅权和族权结合 |
||
7、九卿会审(圆审) |
||
8、朝审。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
||
9、大审,宪宗,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
||
10、热审 |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重审的制度,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审” |
|
清 |
1、发遣 |
比充军重。 |
2、文字狱 |
比照“谋大逆”判罪 |
|
3、秋审 |
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秋审条款》 |
|
注意: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