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
契约 |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 |
借贷契约:“傅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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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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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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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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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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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
专卖 |
盐铁酒专卖 |
对外 |
“丝绸之路”;互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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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契约 |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
婚姻 |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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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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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 |
盐茶酒专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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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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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
契约 |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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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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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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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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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
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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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
废除匠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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