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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用回避的情形: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代理人、专门知识人员;
2、决定权:逐级决定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复议:人民法院做出不回避的决定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被申请人复议期间无需暂停工作(这一规则区别于提出回避申请以后:一旦提出申请,被申请人需暂停工作,除非采取紧急措施)。
4、当事人在开庭时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5、简易程序、调解程序中都必须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6、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二审、再审均因此发回重审,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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