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包括一系列的基本规律和范畴,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实质和核心。如下,跨考教育张老师给大家详解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辩证矛盾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指事物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
(1)矛盾的基本属性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①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②矛盾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不能把斗争性归结为一种形式,也不能把斗争形式的改变误认为斗争的消失。斗争性的形式可以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
矛盾的同一性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这是辩证认识的实质所在。
(2)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
②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③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斗争性对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②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不同的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方法论意义
了解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对于我们自觉地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
和谐作为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进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说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哲学基础。